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公告日期: 103 年 8月 21日
一、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免於性騷 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預防、糾正懲戒處理措施以維護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 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 定 準則」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
二、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客戶 …… 等 )以性要求、具有意味或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冒犯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身自由影響表現;主管對員求職者為明示或暗之性要、具有意味別歧視言詞行,作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悅冒犯質語言身體碰觸或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與有關。
(四)強制性交及攻擊。
(五)展 示具有性意涵或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三、本公司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不受威脅建立友善的環 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公司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職前及在中合理 規劃性別平權及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五、本公司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顯著之處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 02 -25282555
申訴專用傳真: 02 -25282960
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 Lc@yks.com.tw
六、本公司應利用 教育訓練、公司網站 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 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七、本公司於知悉有性侵害或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 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本公司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置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五人,其中一為主任由總經 理指派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 席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由副總經就本公司工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一。本會應有全體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派遣勞 工如遭受本公司員性騷擾時,將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人。
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 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簽名蓋章。
申訴書應由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 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逾期不者,申訴予受理十、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經通知補正資料,逾期未以書面者。
(二) 提起申訴逾期限者。
(三) 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或其法定代理者。
(四)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 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 對不屬性騷擾範圍 (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 )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真姓名及住居所者。
十一、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成決議前,得由人或其授權代以書面撤回 其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
十二、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到場說明並邀請具相 關經驗者協助。
十三、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應以不公開方 式為之,調查過程應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件處理、調查決議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終止其參與本公司並得視情節依相關範例予以懲處及追究責任,並解除其選、聘。
十四、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並保護當人隱私及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人充分陳述意見及 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 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人及關係到場說明並邀請相學識經驗 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人或證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應避免其質。
(六)調查人員因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 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理輔導及 法律協助。
(九)對 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告發提 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當差別待遇。
十五、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做成附由 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建。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人、相對及本公司,並註明案之決議有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覆其期間自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
但申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時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訴處委員會另召開 會議決處理之。經結案後,不 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提出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知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罪經有判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就為決議基礎之據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或行 政訴訟判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 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七、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得決議暫緩調查及。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 依工作規則等關規定 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性騷擾 行為經證實誣告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 規定 為懲戒 或處理。
十九、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 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 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發生。
二十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公司得引介專業機構。
二十 一、本公司不會因員工提出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而予以解雇調職其 他不利處分。
二十 二、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應依辦法提供有保護。
二十 三、本辦法 自公佈 日起 實施。